河南开封科技传媒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传播学院发布日期:2025-09-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在校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国家在各高校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根据国家和河南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国家奖学金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

第四条  申请条件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在前10%至前30%之间者,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第五条  名额分配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各分院根据评选办法和学院通知要求,推荐符合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候选学生,学院根据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当年分配名额,成立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六条  评审程序

(一)各分院将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学院的实施办法告知学生;

(二)学生本人对照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提出书面申请;

(三)各分院接到学生申请后,对其申请条件进行认真核实,根据《河南大学民生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奖励办法(试行)》进行综合评定,依照综合成绩排名提出初步名单,在分院公示五天,征求师生意见,无异议后,确定候选人名单,报学院学生工作处;

(四)学院学生工作处将候选学生信息汇总,对候选人员信息进行复核;

(五)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等额评审,评审结果在学院公示五天,征求师生意见;无异议后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然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一)国家奖学金划拨到位后,按照学院现行奖学金发放形式,由学院财务处统一发放,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二)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三)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四)国家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五)学院需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做到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九条  奖励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第十条  申请条件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五)综合测评成绩和学习成绩均应在评选范围的前25%以内。

第十一条  名额分配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院根据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当年分配给我院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总人数,将名额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各分院,实行等额评审。

第十二条  评审程序

(一)各分院首先对本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认定,然后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二)各分院将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学院的实施办法告知学生;

(三)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对照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向所在分院提出书面申请;

(四)各分院接到学生申请后,对其申请条件进行认真核实,根据《河南大学民生学院学生奖励办法(试行)》进行综合评定,依照综合成绩排名提出初选名单,在分院公示五天,征求师生意见,无异议后,确定候选人名单,报学院学生工作处;

(五)学生工作处将候选学生信息汇总,对候选人信息进行复核,在全院公示五天,征求师生意见。无异议后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然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划拨到位后,按照我院现行奖学金发放形式,由学院财务处统一发放,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学生,颁发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二)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三)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四)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五)学院需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做到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国家助学金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五条  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具体标准由高校在每生每年2500-50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为2-3档。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

第十六条  申请条件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第十七条  名额分配

国家助学金每年的秋季学期开始评审,按学年度的秋、春两学期分别发放;学院根据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当年分配给我院的国家助学金的人数和金额,按照一定比例将国家助学金人数和金额分配给各分院,由各分院组织评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平均资助比例应与当年国家助学金资助比例相当”的文件要求,对贷款比例较高、管理绩效较好的院系在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予以倾斜。

第十八条  申请与评审

(一)各分院首先对本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认定,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二)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对照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于每年9月30日前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三)各分院接到学生申请后,组成审核小组对申请人进行审核,提出初选名单后在分院公示五天,征求师生意见。无异议后,确定候选名单,报学院学生工作处;

(四)学生工作处将候选学生信息汇总,对候选学生信息进行复核,在全院公示五天,征求师生意见。无异议后,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然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一)国家助学金划拨到位后,由学院财务处统一将助学金划入资助学生的个人账户;根据学院情况分秋、春学期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学生手中;

(二)获得国家助学金的资助范围包括所有在校学生;

(三)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但不可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四)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五)学院需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做到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院原有关学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